「發展研究學分學程」施行細則
109年02月26日國發所108-2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
109年03月27日社科院 第24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
109年05月04日校課程委員會108-2會議 通過
109年06月08日教務會議108-2第2次會議 通過
條序 |
條文內容 |
第一條 |
本施行細則依據國立政治大學學分學程設置辦法訂之。 |
第二條 |
為培養關注國家與國際發展議題並對相關研究有興趣的未來人才,設置發展研究學分學程(以下簡稱「本學程」),提供涵蓋政治發展、社會發展、經濟發展、永續發展、國際發展與發展援助之中英文授課相關課程,期能讓學生透過跨領域知識與實務學習,成為促進國家與國際發展之重要人才。 |
第三條 |
本學程修習資格為本校學士班三、四年級或碩士班學生。每學年招收20名。 |
第四條 |
修習本學程之學生,應於每學期規定時程內繳交修習申請表至學程委員會,經審議通過後始得正式修習。 |
第五條 |
本學程由本所相關師資組成,並設置學程委員會,設委員5至6名,由學程委員會委員中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。學程委員會成員可視情況增減。 |
第六條 |
學程委員會負責課程規劃、學生修習審核、師資聘任及其他行政相關事宜。 |
第七條 |
本學程課程規劃為必修、群修與選修課程,學生需修滿至少15學分。修習科目依「修習科目一覽表」 |
第八條 |
修滿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,得向學分學程設置單位申請核發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。未經核准修讀者,不得發給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。 |
第九條 |
本學程施行細則如有未規定事宜,悉依本校學則、學分學程設置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第十條 |
本施行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